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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秀与被告申世萍、张虎平、常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秀,申世萍,张虎平,常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王爱秀。被告申世萍。被告张虎平。被告常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秀与被告申世萍、张虎平、常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秀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5430元,退还原告王爱秀。(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