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行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与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行执字第29号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赵固乡小岗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安,该公司经理,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环监费缴字(2014)00164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5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5)辉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5年5月8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2014年10月、11月、12月份排污费37005元,及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承担执行费45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处于倒闭状态,现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辉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