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中刑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润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润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931号罪犯杨润敏,男,白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宾川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大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润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19年零5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6年零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5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杨润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杨润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润敏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0年7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5年减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