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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石水仙申请执行伍建波、吕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石水仙。被执行人伍建波.被执行人吕梅。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石水仙申请执行伍建波、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4062.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执行费5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梅在银行有存款18981.99元,本院依法进行冻结,余下债务被执行人伍建波、吕梅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水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