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宜芬与杜长荣、李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87号原告杜宜芬,女,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杜长荣,男,生于1955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际芬,女,生于1955年5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宜芬与被告杜长荣、李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宜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杜长荣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并以刘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长荣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7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杜宜芬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瀚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