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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济南槐荫老屯茶城嘉艺园家俱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济南槐荫老屯茶城嘉艺园家俱行,薛月英,济南龙藏岩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槐荫老屯茶城琪明茶叶店,贾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4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吴伟,行长。被告济南槐荫老屯茶城嘉艺园家俱行,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老屯茶城北排1号。经营者施孝义,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月英,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济南龙藏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余万宝,经理。被告济南槐荫老屯茶城琪明茶叶店,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老屯茶城广场区12号。经营者王中政,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贾红梅,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告济南槐荫老屯茶城嘉艺园家俱行、被告薛月英、被告济南龙藏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槐荫老屯茶城琪明茶叶店、被告贾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人民陪审员  金衍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