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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菊要求宣告石绍强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民二特字第34号申请人:王菊,女,汉族,无业。申请人王菊要求宣告石绍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菊于2014年12月15日来院称,其丈夫石绍强于1999年离家出走,亲属虽多方查找但均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15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石绍强失踪。经查,石绍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于1999年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王菊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石绍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石绍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绍强自离家出走之日至今已十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认定其失踪。申请人王菊作为石绍强之妻,现申请宣告石绍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绍强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春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