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二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菊要求宣告石绍强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民二特字第34号申请人:王菊,女,汉族,无业。申请人王菊要求宣告石绍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菊于2014年12月15日来院称,其丈夫石绍强于1999年离家出走,亲属虽多方查找但均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15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石绍强失踪。经查,石绍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于1999年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王菊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石绍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石绍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绍强自离家出走之日至今已十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认定其失踪。申请人王菊作为石绍强之妻,现申请宣告石绍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绍强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春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