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淑华申请执行蔡传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海县杨广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号。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金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蔡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通海县杨广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号房屋一幢(价值130000元)归原告蔡某某所有,由原告蔡某某给付被告李某某房屋折价人民币650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原告蔡某某没有按期履行。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0086号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绍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