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三英、张茹霞等与吴学伟、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英,张茹霞,徐小巧,吴学伟,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高三英,女,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茹霞,女,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徐小巧,女,195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伟,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贺领,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明明,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高三英、张茹霞、徐小巧与被告吴学伟、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