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焕才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王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朴桂民,局长。被执行人王焕才,男,61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2015)集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焕才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孙家福自行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