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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侯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488号罪犯侯建军,男,生于1965年12月25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定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建军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优良,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劳动中不怕苦、累,主动加班加点。受到记功二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宋廷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