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子辉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子辉,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冯子辉,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路XX号。被告康强,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冯子辉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子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冯子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0元应减半收取101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周红梅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帅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