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子辉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子辉,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冯子辉,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路XX号。被告康强,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冯子辉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子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冯子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0元应减半收取101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周红梅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帅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