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同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同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经营者王占立。上诉人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