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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昊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昊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贾瑞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天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125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茂,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昊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