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月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时代华庭物业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6857188-X。法定代表人温婉婷,董事长。被告刘月梅,女,成年,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月梅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月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