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吴某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钟某某,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月份结婚,并育有一子。2002年被告带着家庭部分财产起走户口回了老家广西,儿子由原告抚养成人。十多年来,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钟某某未答辩。原告吴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于198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钟某甲,现已成年。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吴某某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依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