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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高某,女,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