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高某,女,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