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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小韩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韩村居委会)与被上诉人尹昭萍、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马蓬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小韩村居民委员会,尹昭萍,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小韩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丰光,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书连,系尹丰光亲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昭萍,又名尹天福。委托代理人王荣芳,系尹昭萍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居委会主任。上诉人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小韩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韩村居委会)与被上诉人尹昭萍、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马蓬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尹昭萍于2014年8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韩村居委会、西马蓬居委会支付其玫瑰花蕾款44117.6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小韩村居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韩村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尹丰光及委托代理人陈书连、被上诉人尹昭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西马蓬居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小韩村居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存智审 判 员  商 敏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