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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执字第0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彭永斌、章秀蓉、彭金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彭永斌,章秀蓉,彭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0035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员工。被执行人:彭永斌,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秀蓉,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金才,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全执字第003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秀蓉、彭金才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稻香宾馆西X号门面房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章秀蓉、彭金才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稻香宾馆西X号门面房的房地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秀蓉、彭金才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稻香宾馆西X号门面房一间(证号:全房字第JXXXXXXX、全共JX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耘审判员 杨明瑜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