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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亚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亚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河北亚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雪,该公司职工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正定县常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立中,县长。原告河北亚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284.5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娅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