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恩咩退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咩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77-1号被执行人恩咩退(自报),女,傣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文盲,务农,国籍不明,现服刑于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恩咩退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告人恩咩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恩咩退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03月12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恩咩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但被执行人恩咩退至今未履行。经向房产、车管所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恩咩退无履行能力,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执字第77号恩咩退罚金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蔡永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祖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