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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雪侠与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侠,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高雪侠,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与申请执行人高雪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原仲裁结果有异议,并于2015年4月20日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仲裁结果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