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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5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马某某认识,6月份建立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应被告的要求,原告给被告彩金17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终止了恋爱关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礼金17000元。被告马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媒人周丽琴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6月份订婚。按照农村当地风俗,原告通过媒人周丽琴给被告马某某送彩礼现金17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后,原、被告之间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春节原告与被告解除婚约,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彩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订婚,被告马某某在订婚期间经媒人周丽琴之手接收原告李某某彩礼款17000元。后双方因产生矛盾而解除婚约,因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现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马某某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170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