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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7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颜青,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仍安,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