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杜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杜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薛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林某,打工。委托代理人:张仁忠(特别授权),江西省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无业。原告林某诉被告杜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仁忠、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互联网认识,原告得知被告专业从事涉外婚介服务,就有意通过被告在越南为原告介绍对象,双方约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见面。2015年2月15日双方达成婚姻介绍服务协议,被告承诺为原告找到满意的对象,总费用6万元。双方到越南以后,被告给原告介绍了一个已婚妇女,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女方至今仍在越南,致使原告人财两空,双方就退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双方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二、被告退还原告6万元费用;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其并不是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其与原告是通过QQ聊天认识;其给原告介绍的这名妇女,后来才知道是已婚的,当初介绍时其也不知道这名妇女是已婚,后其多次建议原告换掉这名妇女,原告当时不换,是因为原告与这名妇女有点感情,另外原告已经要不回来给这名妇女的礼金,当时中介费3万元是可以用来继续为原告找对象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互联网认识,2015年2月双方签订一份婚姻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在越南相亲服务,并由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相亲费用58,500元,后被告退还原告3,700元。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服务合同、取款凭证、转账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姻服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本院酌情确认被告承担80%的责任。因合同无效被告所取得的原告财产,被告应予返还80%,为(58,500元-3,700元)×80%,计43,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43,84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30元,被告杜某负担52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同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