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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会,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吉会,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杨军,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张吉会与被执行人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吉会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会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