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连源与刘兵、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源,刘兵,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孙连源。被告刘兵。被告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会详,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3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经理。身份证号130903196804051132。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委托代理人吕家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源诉被告刘兵、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连源自愿提出对被告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源撤回对被告沧州市长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汪 珊人民陪审员 吴崇圣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笑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