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者:荣建全。委托代理人:荣刚,系荣健全之弟。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