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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某会与方某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会,方某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52号原告胡某会,女。被告方某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会诉被告方某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朝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