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兴旺与林凯、归颖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旺,林凯,归颖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林凯,男,1958年9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归颖婕,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陈兴旺诉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林凯、归颖婕应给付陈兴旺人民币666521元,但林凯、归颖婕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归颖婕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现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得被执行人归颖婕每月收入6000元,现已提取、扣留3000元。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有其他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凯、归颖婕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现仅查实被执行人归颖婕只有一套房产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陈兴旺,申请人陈兴旺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5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