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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世金、叶世美与古金源、高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金,叶世美,古金源,高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杜世金,司机,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叶世美,职工,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古金源,个体户,联系电话。被执行人高福平,个体户。电话:。杜世金申请执行高福平、古金源合伙协议纠纷、叶世美申请执行古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270号民事判决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1月8日、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古金源有一辆车牌号为赣B×××××长安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古金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长安牌小型轿车。二、被执行人古金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审 判 员  陈民雄代理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夏存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