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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龙与被告赵骞、王洪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赵骞,王洪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李德龙。被告赵骞。被告王洪利。原告李德龙与被告赵骞、王洪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季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