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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史艳诉被告胡满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胡满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史艳,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城关镇土楼路55号,身份证号342124197307067524。被告:胡满庆,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后港街193巷7号3楼,身份证号Q120070182。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艳诉被告胡满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艳负担。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