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史艳诉被告胡满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胡满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史艳,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城关镇土楼路55号,身份证号342124197307067524。被告:胡满庆,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后港街193巷7号3楼,身份证号Q120070182。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艳诉被告胡满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艳负担。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