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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皇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英与被执行人王忠存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王忠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皇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马英。委托代理人王景辉。被执行人王忠存。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四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忠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忠存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忠存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2巷5幢3-1-2号(证号:4-2-0106078、建筑面积:59.2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军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单敬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缪天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