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庞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庞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人民路“汇通?卓富商贸城”一、二、三楼。法定代表人叶子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登,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君,防城欢乐堡餐厅业主。委托代理人张东垣,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茂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