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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系大连市普兰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茂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富、被告李某甲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乙,因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吵架,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现在正在服刑期间,在这之前我与原告之间是有夫妻感情的。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现在正上小学。本次起诉前,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最终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现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在辽南新康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原、被告从相识到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才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婚后生育了一女孩,夫妻感情因女儿的出生进一步巩固。原、被告从相识到生活至今,已有九年时间,夫妻之间应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这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值得原、被告双方共同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口角,这些矛盾并非不可缓和,只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沟通不足才产生的。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在面对夫妻之间的矛盾时,抱着相互理解的态度,加强沟通,坦诚相待,认识到婚姻的责任,多为家庭、孩子和对方考虑,且被告现在正在服刑期间,更需要原告给予关心。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能主动撤诉给被告和好的机会,被告在服刑结束后对原告多一点关心,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在日后的生活中还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仍希望双方和好,说明其离婚的愿望并不强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茂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原春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