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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郑廷鑫、甘清和等与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郑廷鑫,男,汉族,1937年3月29日出生。系诉讼代表人。起诉人甘清和,男,汉族,1942年5月19日出生。起诉人刘建庄,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起诉人安长军,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起诉人任心会,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起诉人徐玉兰,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起诉人彭许南,男,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起诉人刘鹏鹤,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起诉人甄长水,男,汉族,1938年1月30日出生。起诉人程清水,男,汉族,1947年6月6日出生。系诉讼代表人。起诉人黄振法,男,汉族,1944年12月15日出生。起诉人付国矿,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起诉人王桂英,女,汉族,1946年2月28日出生。起诉人王国信,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起诉人姚根相,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起诉人刘承国,男,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起诉人梁枝,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起诉人刘文辉,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起诉人徐遂柱,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起诉人刘根旺,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起诉人马平利,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郑廷鑫等21人的起诉状,由于21名起诉人的居住地需拆迁改建,房屋要进行拆除,拆除后给各起诉人安置了新房,但各起诉人表示这些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新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1名起诉人要求安置有产权的住房或者办理产权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院认为该诉讼不符合共同诉讼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廷鑫等2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买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