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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房小林与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78号原告房小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被告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岱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江炳志,经理。被告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思源大道80-82号。法定代表人梅元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小林诉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小林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及收益(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金额以600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房小林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6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