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唐建俊、孙荣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6号。负责人顾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孙某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唐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金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江某某,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金某某、江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射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唐某某、孙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借款本金294827.11元及截止2014年4月11日止的利息2946.71元,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此款限被告唐某某、孙某某于2014年11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015年2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5年6月底前偿清,每期利随本清;被告王某某、唐某某、金某某、江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需承担诉讼费28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金晓峰、唐建俊的车辆予以查封,同时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