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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宇诉被告屈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屈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刘宇,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秀云,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慧娟,系吉林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干部,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陶倩,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屈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5年4月22日以起诉法律关系有误,预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0元,减半收取1,975.00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