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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圣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圣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汪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圣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俊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