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催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催字第00059号申请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