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某某诉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严某某,陈某某,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强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某、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告系汽车信贷公司,被告严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O11年3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处购买货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D**、挂EB。被告强为被告严某某提供担保。2014年6月24日经原告与被告严某某结算,被告严某某尚欠原告本息合计为35941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严某某以各种理由迟延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严某某、陈某某支付原告欠款261518元及逾期利息116669元,合计378250元(利息从2011年-2015年4月24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严某某、陈某某未出庭答辩。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严某某、陈某某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具体金额是多少?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欠条。证明:原、被告2014年6月24日结算,被告严X欠原告垫付车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9417元。2、车辆行驶证。证明:(1)陕D77陕EB挂的登记车主是原告、张某某。(2)被告欠原告债务的原因。3、协议书。证明:陕EB挂车主系原告从张某某处购买。4、某某合同、某某公司结算清单。证明:(1)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在原告处以信贷方式购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D**/陕EB挂,2O11年5月5日结算。此期间在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其夫妻共同债务。(2)证明欠款月利率为1.2%。5、结婚证、离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9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是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夫妻共同债务。上述证据,被告严凯庭后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2、3、4、5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认定。被告严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陈某某庭后提供证据一份:离婚协议书。证明:其与被告严某某已经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严X承担。上述证据,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陈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严某某庭后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认定有效的证据可以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O11年3月,被告严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处购买货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牵引车陕D**、挂EB。201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严某某结算,被告严某某尚欠原告车款261581元,车款与利息合计欠款359417元(所欠车款以月利率1.2%计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清偿,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另查明,被告严某某、陈某某2009年4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6月9日在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严凯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严某某与原告之间买卖车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欠款以月利率1.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严某某在其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偿还车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欠款35941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1581元、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90元,由被告严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程继红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秋 敏附法律条文: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外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