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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碧芬与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碧芬,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徐碧芬,农民。被执行人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碧芬与被执行人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本院查封,未执行1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