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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坚与诸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坚,诸国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曹坚。委托代理人诸树圯(受曹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坚与被告诸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曹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国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