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坚与诸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坚,诸国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曹坚。委托代理人诸树圯(受曹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坚与被告诸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曹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国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