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阳。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作出(2014)海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桂××6”、“桂××2”、“桂××1”、“桂××06”、“桂××8”、“桂××3”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现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经判决结案,其申请诉前保全无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桂××6”、“桂××2”、“桂××1”、“桂××06”、“桂××8”、“桂××3”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世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