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会与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39号原告杨会,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开全,男,重庆市綦江区某村村民,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8487218-4。法定代表人郭彬,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与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