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吉俊与被执行人钱红星、王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俊,钱红星,王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吉俊,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钱红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翠莲,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俊与被执行人钱红星、王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