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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春生与葛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生,葛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19号原告:韩春生,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传根,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生与被告葛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5日,原告韩春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