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春生与葛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生,葛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19号原告:韩春生,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传根,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生与被告葛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5日,原告韩春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