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傅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桂英,女,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英生,男,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傅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鑫 来源:百度搜索“”